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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特休工資算法                          

2019/6/26 下午 02:31:50發表      點閱: 3201    推荐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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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

不管是加班費、或是特休折現,都屬於工資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五年內的工資都可追討

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除了滿二年的特休,會在離職時折現以外
滿半年、滿一年的特休,都有其年度終結的結算日,不會一律以目前的薪資計算



106-07-12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總額」,是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所以,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至於勞工沒有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還沒有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為是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雇雙方約定以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假設勞工甲於106年1月領取105年度未休特別休假10天工資,106年度特別休假15天,其中106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於106年4月1日終止勞動契約時,計有13天特別休假未休,平均工資計算說明如下:

一、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為105年10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未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期日或期間,例如病假等)。

二、勞工甲106年1月取得的105年度10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有多少數額,計入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

三、因106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故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之2天特別休假工資,應全數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四、106年契約終止時領取13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表示,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已發布通函重申相關規定,可於該部首頁「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專區」下載。各項勞工權益問題,均可撥打該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專線諮詢。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 10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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