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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為何?又在哪些情況下得予以減徵?試申述之(經-土地法規-103-3)                          

2018/11/14 下午 03:09:40發表      點閱: 1151    推荐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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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為何?又在哪些情況下得予以減徵?試申述之。
答:(一)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
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宗旨下,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遇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按土地漲價總額依一定比例徵收土地增值稅,達成平均地權、地利共享目標。
(二)減徵規定:
1.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 40(土稅 39Ⅲ)。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減徵規定。
2.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 40。(土稅#39-1Ⅱ)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2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40。(土稅#33Ⅵ、Ⅶ、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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