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5 月 >>
    123
45678910
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
回首頁 | 到今日 | 到本月

文章分類

最新文章

什麼都沒做也算過失 維護不力住戶淹水管委會判賠                           

2017/11/17 下午 08:27:51發表      點閱: 4843    推荐 :417                          


 

內容面板收納
台南市某社區二樓住戶2000年八月時因大樓中庭地下排水口遭大葉欖仁樹根阻塞,下大雨雨水宣洩不及由排水管線溢流到陽台,再流進屋內致木質地板及裝潢泡水變形,衣物汙損訴請賠償。

台南高分院認定管理委員會維護不善有過失,判決應賠償卅九萬元。 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判決有失公允,他認為是當天雨下得太大,才會宣洩不及,雖然排水口遭樹根阻塞,但樹根長在地底下,根本看不到,要讓管委會承 擔所有損失很不合理(聯合報101年3月14日報導:維護不力住戶淹水管委會判賠)。

如果要管理委員會承擔所有損失不合理,那麼管理委員會該負擔多少呢?還是受災住戶本來就該自認倒楣?管理委員覺得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他們什麼都沒做,也不知道要做什麼。樹根長在地下,誰曉得那天會堵住排水?

但公寓大廈管理關係並不會因為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知情與否而受到影響,公寓大廈管理關係很簡單,即專有部份由區分所有權人、共用部份由管理委員會或是管理負責人管理、維護、修繕。因此當共用部分出問題、造成住戶蒙受損失,管理委員會或是管理負責人即應負侵權賠償責任。

然而大部分社區大樓根本沒有這個概念與經驗。因此都要等到出了問題、造成損失,才發現管理委員會該做的事情比原先理解的多得多。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求公寓大廈起造人在建築物設計時就提供其設備、設施的耐用年限、重置成本與建築物生命周期管理、維護、修繕、更新計劃,日後社區大樓才能藉管理維護將可能蒙受的風險損失降到最低。

公寓大廈居民與管理委員會也必須認清此關係,日後同樣的狀況不幸再度發生時,最好由管理委員會和受災住戶直接協議賠償,不必再況日費時打官司,省下雙方的時間金錢。
  推荐分享 推薦本文到Twitter推特去! 推薦本文到Plurk噗浪去! 推荐本文到 facebook臉書   
 

我要評論

標題
暱稱
郵件
內容
*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