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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拆違建 被管委會罰禁搭電梯 合理嗎                          

2017/10/9 上午 02:22:48發表      點閱: 609    推荐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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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31日06:31

北部有一社區管委會,因為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把露台加蓋做為室內出租房子的空間,已變更建築原有設計,查報為違建,被法院判決須拆除回復原狀。但住戶未依判決執行,也未接受管委會的提醒儘快拆除,便被管委會依住戶規約處罰規定,執行電梯感應鈕消磁,讓住戶不能使用電梯。

住戶不服管委會的處罰,便再向法院上訴,認為管委會處罰過於嚴苛,要求恢復感應鈕功能,遭法官駁回,法官認為管委會依社區規約執行這個處罰,並沒有違法,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違反憲法。

判決書上說,社區的住戶規約明定,對於住戶違反規約、公約等各項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管委會得對該戶的電梯門禁感應鈕消磁,以禁止該戶使用電梯,作為管理的手段。 法官認為,露台原屬開放性空間,並非提供人居住使用,該住戶已經違法把露台變更成封閉式空間,並隔間做為房間居住使用,還出租收取租金。

由於該違建案之前已經法院判決,違反住戶規約,需予以拆除,管委會也因此要求住戶依判決執行,卻遭住戶拒絕,不肯自行拆除違建,確實符合住戶規約中的情節嚴重者。 法官還說,採用禁搭電梯的方式處罰住戶,雖然會造成住戶不便,卻非完全剝奪住戶的權利,而且遇到住戶違規時,倘若不能賦予管委會執行管理的一些強制手段,用來制裁住戶時,恐將造成規約無人遵守,致使社區生活環境惡劣,損及住戶們的共 同利益。

但曾任法官的林李達說,「這個法官,很敢判」。劉韋德律師則認為該判決有爭議性,會有兩極化的意見,但這是屬法官的價值判斷,無一定對錯。 因為二位律師都認為,其實管委會可以請主管機關處理,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卻以禁搭電梯處罰,可能不符比例原則中的手段必要性,加上該處罰對高低樓層的影響性不同,也可能不符限制妥當性。(撰文: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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