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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社區騎樓店面專用? 這單位說了算                          

2017/10/9 上午 12:10:01發表      點閱: 495    推荐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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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8日00:00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有個店面,在騎樓私有產權中有兩根立柱,隔壁店面騎樓產權只對應到一根立柱,管委會以騎樓部分屬私有共用,且為管委會管理的理由,將我的一根立柱讓給隔壁店面張貼廣告,隔壁也因此將垃圾堆積在立柱周圍,影響我店面整潔。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此權力?騎樓屬私有共用,用途是否要經所有權人同意?

律師古鎮華答: 首先,騎樓為連通數個專用部分的走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屬於共用部分。

其次,共用部分是否可供營業使用或裝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6條規定,除須符合建管法令外,還須視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同意供營業使用及設置廣告物。

因此管委會是否有權限提供立柱給隔壁店面單獨使用,也須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授權管委會處理。

再者,若騎樓柱為讀者單獨所有,得依《民法》第767條基於所有權人地位來請求排除侵害。至於若他人有製造髒亂的情形,讀者也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依法開罰。(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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