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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5)鶯歌區00 大廈頂樓屋頂漏水爭議案
案由說明
申請人(000)表示自民國99 年10 月開始,屋頂嚴重漏水導致財產損失。但多次向社區管委會反應皆未處置,故申請調處訴求管委會賠償財產損失並停繳管理費至漏水問題修繕完畢。
建議處理方式:
依據法令: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2 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調處委員會建議:倘漏水處為共用部分且漏水原因係因年久失修,不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建議管委會應依上開法令處理漏水修繕事宜。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案由說明
申請人(000)表示自民國99 年10 月開始,屋頂嚴重漏水導致財產損失。但多次向社區管委會反應皆未處置,故申請調處訴求管委會賠償財產損失並停繳管理費至漏水問題修繕完畢。
建議處理方式:
依據法令: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2 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調處委員會建議:倘漏水處為共用部分且漏水原因係因年久失修,不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建議管委會應依上開法令處理漏水修繕事宜。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