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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注意事項                          

2017/7/15 下午 07:20:44發表      點閱: 935    推荐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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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應為區分所有權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依序應由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1)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2)管理委員擔任,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都沒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的推選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後生效。如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擔任,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10日。

2.10天前書面通知召開住戶大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可以採用公告方式,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經(1)社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並經由管理委員請求(2)區分所有權人1/5以上請求。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的資料,可以向地政事務申請建物謄本,以建物謄本來確認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

3.主委、管理委員資格之限制
一般而言;住戶大會中的重頭戲是管理委員會的改選,至於參加管理委員舉辦的資格為何?依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是當然具備參選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的資格。至於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承租人,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限制外,住戶、承租人也可以被選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

4.住戶大會紀錄應送達、公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結束後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確認,會議紀錄應於開完會議後15日內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在公佈欄公告。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至於保存年限得於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定。

5.未經合法召集人所召開會議無效
召集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召集人」只有通知召開會議的負責人,沒有實質的職權,依規定必須具備區分所有權人的身份才合法,但召集人未必就是主任委員,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判例;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所為決議當然無效,係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因此非合法召集人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生效力。許多社區將主任委員視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然的召集人,常常會引起諸多紛爭。(撰文:李承龍)

6.住戶大會出席人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人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優先授權住戶規約來規定。但如果住戶規約未規定時,第一次開會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出席,出席人數3/4以上同意才能通過會議決議。如果第一次會議因為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同一議題召開第二次會議時,應有區分所有權人1/5以上出席,出席人數1/2以上同意即可通過會議決議。

7.主、財、監委最多連續擔任二屆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的任期1~2年之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如果沒有規定,任期為一年。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連任一次,也就是只能連續擔任一次,也就是只能連續擔任二屆,至於其他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的限制。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後未再選任,不論有無辦理移交,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8.住戶大會決議之效力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俗稱住戶大會)係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項有(1)限制外牆面、樓頂平臺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2)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3)共用部分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4)公寓大廈之重建(5)公共基金之繳納(6)住戶積欠管理費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出讓、拍賣(7)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8)管理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伊士泰德物業管理公司總經柯貴勝指出,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明文;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也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因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有關限制住戶權利及創設住戶義務之決議,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

本文作者:伊士泰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柯貴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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