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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沒修求償 未出租二審敗訴                          

2017/6/9 下午 04:56:13發表      點閱: 602    推荐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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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1 03:33:36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台南市有棟公寓大樓地下一樓漏水,經鑑定是大廈共有部分有瑕疵造成,屋主以租不出去為由,向管委會求償租金、修復費,一審判賠204萬,住戶大驚,擔心大樓基金會入不敷出,齊心挺管委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房子漏水沒修復也沒出租,何來損失,逆轉改判管委會勝訴。 管委會表示,二審官司打了1年多,住戶都好關心,常常詢問進度,及法庭攻防情形,也有住戶去旁聽,就怕又敗訴。這幾天住戶知道贏了官司,都很高興。

管委會指出,大樓每年管理費約收300萬元,扣掉人事、維護等費用,常不夠開銷,需要長年累積下來的基金來填補;如果基金拿來賠償,勢必又要每戶收錢,住戶會受不了。感謝法官主持正義,還住戶公道。 胡姓女子2010年初購得大廈地下一樓約700坪,原欲租補習班,卻發現有漏水、潮濕而租不出去,要求賠償租金、修復費用。台南地院以每月租金6萬及修復費45萬元計算,認為胡可求償285萬,但扣掉胡欠繳的管理費,應賠償204萬。

去年4月管委會上訴,強調僅有公用部分須由管委會修繕,且胡未繳納管理費,無權要求修繕。管委會指胡到目前已欠繳管理費百餘萬元。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經鑑定漏水原因是大廈公用部分有瑕疵造成,如地面層中層的通氣窗、平台有裂縫且易積水,雨水經由縫隙、裂縫滲入,因此管委會應負擔修復費用。不過,屋主沒修復,也未能提出租賃等證據,因此沒有損害,駁回賠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285240-%E6%BC%8F%E6%B0%B4%E6%B2%92%E4%BF%AE%E6%B1%82%E5%84%9F-%E6%9C%AA%E5%87%BA%E7%A7%9F%E4%BA%8C%E5%AF%A9%E6%95%97%E8%A8%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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