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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                          

2015/7/26 下午 05:56:00發表      點閱: 1261    推荐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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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個問題,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
按「公訴」二字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的第一章「章名」,在公訴章下,又分為三節,第一節是有關「偵查」的規定、第二節是有關「起訴」的規定、第三節則是有關「審判」的規定。
在第一節「偵查」的規定裡,有許多關於就犯罪行為應如何提出「告訴」與「告發」的規定。
所謂的告訴,就是「刑法」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才能提告,並請求檢警偵查的意思;所謂的告發,就是「刑法」所規定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均得提出告發,並請求檢警偵查的意思。
準此,不管是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只要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就應提起「公訴」。
(當然,告訴乃論之罪還必須建立在有告訴權人業已提出告訴的前提上)
被告因犯某罪而被檢察官起訴,起訴被告所援引自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法條的罪,就是一般人所稱的公訴罪。
換句話說,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所謂公訴罪本身,並沒有特別去區分犯罪的類型一定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不管本案是不是告訴乃論,只要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通通都稱為公訴罪。
至於提起公訴後,能不能撤銷(正確用語應為“撤回”)?就要看本案是屬於前述的「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來決定。
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有撤回告訴的情形,而且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可撤回告訴。
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被 害 人 只能表示「對於被告犯行不予追究」,並沒有撤回的權利。
以上的說明,算是回答了網友關於「公訴罪是否可撤『銷 』 告訴」的第1個問題了。

【第2個問題,若可撤銷告訴該怎麼做?】
是的,可以撤回 (不是撤銷) 告訴。如前所述,只有「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可以撤回告訴,且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才會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告的方法,就是寫一張撤回告訴狀,送交審判中的法 院 或偵查中的檢 察 官 即可。

【第3個問題,若不可撤銷告訴,那麼A該如何做可將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
一如前述,只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才不能撤回。
因為不能撤告,所以A希望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的做法,就是向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具狀表示「對於被告B的犯行不予追究」而已;最多在這句話前面可再加上一句,因雙方「係屬誤會」或雙方「業已達成和解」來作說明。

【第4個問題,若可撤銷告訴,或是A最後表示不再追究的話,但B卻不領情,還想反咬A一口,告A誣告及詐欺,這樣會告的成嗎?】
大部分的情形是告不成的,在已經提起公訴的情形時,因為檢察官已在偵查程序中認為被告A有犯罪嫌疑才會起訴,所以犯案事實並非無中生有或是虛構情節,被告B要反訴A誣告或詐欺,較不可能 (因為檢察官也是法律專家)。
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案情尚未明朗時,B要反告A誣告或詐欺,檢察官是有可能受理並做進一步調查,只是誣告罪名的要件很嚴格,並不容易成立;是否另涉詐欺情節,則須依具體個案判斷,兩者沒有必然關聯,併予指明。
無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為何,本案既非無中生有,亦非憑空虛構事實,甚至也不是要故意入人於罪的話,本來就不會成立誣告罪,想來B要告A誣告,應該是告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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