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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頂樓漏水 管委會竟只補助1萬修繕                           

2017/10/8 下午 09:09:30發表      點閱: 763    推荐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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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01日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大樓頂樓住戶,因為屋頂漏水,導致我的天花板滲水。我向管委會反應,他們說依照以往管例,他們最多只補助一萬元。請問這樣是依法可據嗎?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呢?

律師李善植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31條,定有明文,所謂共用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如果修繕費是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事由,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簡單來說,公寓大廈的「頂樓平台」是屬於共用部分,修繕責任應由管委會處理,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一般修繕原則上由管委會自行決議即可,除非是重大修繕始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因此管委會向讀者表示應由其自行修繕,僅補償1萬元等語,並非合法。 讀者可先請工程專業人士鑑定漏水原因,若不能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修繕屋頂的費用就應該由管委會支付,再由管委會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管理費支付修繕費用,並由管委會負責執行修繕義務。若管理委員會置之不理,該住戶可以提存證信函催告管委會在一定期間履行義務,經催告後管委會仍不履行修繕義務者,住戶可自行僱工修繕,再提告請求管理委員會給付修繕費用。

(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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