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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房客遷讓房屋之起訴狀                          

2017/5/20 下午 05:10:04發表      點閱: 591    推荐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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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原 告 王○○ 身分證字號:A1○○○○○○○○ 男

民國○○年○月○○日生 商

住:○○市○○路○○巷○○號○樓

郵遞區號:○○○ 電話:2○○○○○○○

被 告 李○○ 身分證字號:A1○○○○○○○○ 男

民國○○年○月○日生 自由

住:○○市○路○號 郵遞區號:○○○

電話:2○○○○○○

為租賃關係消滅,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座落於○○市○○路○○巷○○號第壹、貳、參樓之透天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並應自民國九十○年○月○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准提供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所有之位於○○市○○路○○巷○○號第壹、貳、參樓之透天房屋乙棟於民國九十○年○月○日出租與被告,租期至民國九十○年○月○日止,約定每月被告應支付租金新台幣(以下同)○○○○元,管理費及水、電、瓦斯、電話、上網及有線電視費均由承租人另外自行繳費及負擔,此有雙方簽具之租約為憑(證據一),惟至民國九十○年○月○日租期屆滿止,被告並無對該屋續租之意思表示(證據二),復無遷讓該屋以返還本人之具體行動,本人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說明,亦未見被告對本案處理方式為說明,為保障權益,避免損害,除對被告逾期返還房屋期間造成本人損害以原本租金計算外,謹依民法第455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符法治,以息訟源,實為德便。

證據:

一、租約影本乙份。

二、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鑑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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